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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通知公告    
关于收取2015年申报高级职称人员“代表作”的通知
2015-06-01 15:45   审核人:

各院(系)、部、处:

    根据我校专业技术职务“以聘代评”文件的有关要求,现将我校申报高级职称“代表作”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    一、时间安排

    根据市教委统一安排,请各部门务必于2015年6月12日(星期五)上午11:30以前统一将申报人有关“代表作”评审材料报人事处。

    二、对“代表作”的要求

    申报人应以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的、能够代表本人最高学术水平的论文、著作作为“代表作”,提交同行专家进行评审。“代表作”应为公开发表(正式出版)并有“CN”、“ISSN”刊号的论文或“ISBN”书号的著作。不含增刊、专刊、专辑、一号多刊等。

    1、正常申报者提供“代表作”两篇(部);

    2、破格申报者提供“代表作”三篇(部);

    3、重新申报者提供“代表作”一至二篇(部)(若继续使用原“代表作”则无需重新评审)。

    4、申报者必须按照要求上报材料,以论文为“代表作”的,将刊物的封面、封底、目录及论文内容在遮盖本人相关全部信息后全部复印,一式2份并附原件;以著作为“代表作”的,遮盖本人相关信息后可直接上报著作,一式2部。

    三、评审办法

    由市教委职称办统一组织对“代表作”进行双向盲评。

    四、有关问题的说明

    1、为加强学术诚信,继续对“代表作”加强审查力度,对论文进行CNKI检测查重,以确保申报人提交“代表作”不出现抄袭、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。同时,按照《关于印发<专业技术职称评审(考试)纪律>的通知》(津人专[2001]22号)精神,对学术不端行为,一经核实,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(报考)职称。

    2、“代表作”评审工作的适用范围和评审办法仍按照津教委职称[2004]3号文件有关规定及津教委职称[2006]3号相关补充说明执行。

    2、“代表作”评审结果有效期为5年,超过有效期的《天津市评审高级职称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意见表》不能提交聘委会,原“代表作”仍可作为一般材料提交聘委会。

    3、根据专家意见,科研成果不作为“代表作”进行评审。

    4、考虑到论文上传CNKI的时效性,对于2015年发表的论文作者需提供与论文一致的电子版,以便利于检索。

    5、论文评审费400元/篇,CNKI检测查重费80元/篇。

    请各部门及时通知相关人员,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申报职称代表作。

人事处

2015年6月1日

附件【学术文献送检明细表.doc已下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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